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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新条例”直击行业六大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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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客车租赁信息

  道路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随着道路运输行业的迅猛发展,我市现有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的4件政府规章中许多内容已不符合实际需要。符合时代特征和苏州特色的“道路运输新条例”呼之欲出。

  24日起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听取了关于《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针对道路运输行业现有的六大焦点问题,《条例(草案)》)对此逐一提出了规范条文。

  汽车租赁行业统一准入门槛

  【现状】据统计,至去年底,我市拥有租赁车辆1469辆。交通部门调查显示,目前我市汽车租赁业发展缺少规范,部分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车辆安全无法保障。汽车租赁业的进入门槛不统一。

  【新规】针对上述情况,《条例(草案)》详细明确了汽车租赁5项市场准入条件,即企业注册资金应达到一定规模;自有20辆以上车辆,客车座位数不超过12座;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同时明确,租赁经营者按合同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

  城乡客运一体化亟需法律支撑

  【现状】原有的农村客运营运模式发生了许多变化,城市公交已向农村延伸,部分县际班车停靠站点多、班次多、单次运量需求较大,已类似公交客运,如“苏州——松陵”(西线)的客运班车,途程仅26公里,停靠点却有11个之多,日发班次达25个。目前,法规体系中对客运班车、城市公交运营模式的规定完全不同。类似 “班车公交化”的问题,须有一个新的管理规定。

  【新规】根据苏州农村客运的特点,《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应对农村客运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财政支持,以此鼓励、支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同时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的,应当将相关的农村客运站(亭)等设施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应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对于客运班车实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模式的,车辆可以使用城市公共汽车车型,道路、站点、行驶路线等应当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排放不达标不能跑运输

  【现状】道路运输业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亟待出台推动运力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措施,但这一工作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撑。

  【新规】《条例(草案)》规定,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促进节能减排,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同时,道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或者更新的营运车辆、教练车、租赁汽车应当符合车辆燃料消耗量的有关规定,已经投入使用的车辆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免费接送车”纳入客运经营管理

  【现状】目前,我市部分大型超市、房地产企业、航空公司配置了“免费接送车”。这种具有商业性质的特殊客运活动,是否具有道路客运经营性质,上位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因而这些“免费接送车”一直处于失控失管状态,在车辆维护、技术等级评定等方面均未能按照营运车辆进行严格要求,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新规】《条例(草案)》明确,超市、商场、房地产企业、航空公司等经营单位为实现其经营目的使用客运车辆接送顾客的,应当纳入客运经营管理。

  车辆维修价格必须透明公开

  【现状】目前,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已发展到5119家。但到去年底,我市仅有92家机动车维修企业实现专业化的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行业中信息不公开、不透明,配件价格过高等情况也制约了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新规】《条例(草案)》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专业化、连锁经营,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直营连锁经营的,还明确了总部与各网点可以在市区或各县级市范围内共享部分维修设备等优惠政策,并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维修项目预估价、配件类型标注以及旧件退回等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常用配件价格和工时定额等内容。

  驾校教练索财物将受重罚

  【现状】目前,我市已经拥有驾校54家、教练员3054人。多年来,由于缺乏对驾培行业不正之风有力的惩处依据,有关部门对驾培学校的行风监管颇为乏力。

  【新规】《条例(草案)》明确,教练员应当廉洁、文明施教,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不得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歧视、打骂学员等。为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设定了具体条款,教练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扣教练员证3个月至12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汽车租赁

  汽车租赁5项市场准入条件:企业注册资金达一定规模;自有20辆以上车辆,客车座位数不超过12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三级以上;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免费班车

  超市、商场、房地产企业、航空公司等经营单位为实现其经营目的使用客运车辆接送顾客的,应当纳入客运经营管理。

  车辆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实行维修项目预估价、配件类型标注以及旧件退回等制度,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常用配件价格和工时定额等内容。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10-6-28 9: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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